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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促字第4947號
債 權 人 林奕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許克強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務人許克強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略),並陳報其可送達之住居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