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促字第4948號
債 權 人 蕭天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育仟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增列林智偉違債務人,並提出林育仟、林智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略)。
二、補繳聲請費新台幣(下同)500元(本應繳納1000元)。
三更正為正確之聲明:
(一)、債務人林育仟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60,0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林智偉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0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