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促字第4974號
債 權 人 全方位事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弘仁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洪昌隆即私立兆聖文理短期補習班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債務人私立兆聖文理短期補習班之最新變更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