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促字第5063號
債 權 人 吉美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派樂地大樓管理負責人
法定代理人 蔡郁君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曾秀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住址:台北市○○區○○路○段000巷00號11樓之最新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
二、具狀陳報債務人現有無實際住居於該社區。
三、社區住戶規約。
四、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