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促字第5069號
債 權 人 臺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張建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純一等二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待查之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具狀敘明:待查之債務人之名稱,如係公司,亦應敘明名稱,並提出其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聲證5之遭毀損公物現場當時現況含拍攝日期現場之彩色照片。
五、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