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促字第5070號
債 權 人 黃逢池
黃平輝
黃元明
黃國亮
黃淑嬌
黃素洲
黃淑英
黃宜茜
前列黃逢池、黃平輝、黃元明、黃國亮、黃淑嬌、黃素洲、黃淑英、黃宜茜共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英敏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