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促字第5130號
債 權 人 元隆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明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佳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分期付款明細表【載明分期付款總價、分期總期數、各期應繳金額、目前已繳各期數金額、尚未繳納各期數及金額等】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