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促字第5134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余宥宗(即余舒筠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更正為正確聲明:余宥宗應於繼承被繼承人余舒筠之遺產範圍內給付…(若繼承人僅余宥宗一人,請刪減「連帶」二字)。
二、被繼承人余舒筠之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略)。
三、被繼承人余舒筠之全體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相關資料(須附被繼承人死亡時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家事庭函影本,不得以公告查詢結果代替)。
四、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