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促字第5151號
債 權 人 華寶樹脂化學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慶淵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成達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成達工業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求金額新台幣(下同)186,900元如何計算而來?究係含稅金額,或不含稅金?應提出銷貨應收帳款明細表【載明銷售貨物之期間、品名、單價、數量、金額、已付金額、總金額等】。
三、與請求金額相符之發票。
四、提出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依據等)。
五、債務人公司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或抗辯理由。
六、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