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促字第5153號
債 權 人 可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仁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展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展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釋明請求金額新台幣463,450元,如何計算而來?應提出債權明細表【載明:每月應繳租金金額、租欠租金年月份起迄、金額(含簡明計算式)、總金額等】,並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且足資認定之釋明證明文件。
三、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等)。
四、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
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