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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促字第526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約書亞‧汝淣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更正債務人為正確之姓名「約書亞‧汝淣」。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