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促字第5272號
債 權 人 宜丞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楚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A20綻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債務人A20綻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最新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最近一次主任委員當選之證明文件或向主管機關報備公文(影本即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