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促字第5290號
債 權 人 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南星
債 務 人 莊佳珈(即陳清源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陳怡君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莊佳珈(即陳清源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更正聲明為: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清源所得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
三、重新提出被繼承人陳清源完整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重新提出被繼承人陳清源之全體繼承人完整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五、陳報被繼承人陳清源之全體繼承人拋棄繼承之情形(須附被繼承人死亡時最後住所地法院家事庭函,不得以公告查詢結果代替)。
六、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