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促字第5307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債 務 人 添際全方位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黃金聖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513,535元,其中本金98,412及自民國115年4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7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4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0.2625,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0.525計算之違約金;其中本金415,123及自民國115年4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7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4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0.2295,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0.459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