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促字第535號
債 權 人 好享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永興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鐘孟軒等二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鐘孟軒、陳士聰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敘明本件請求金額新台幣114,146元如何計算而得?並提出計算明細表【註:明細表應載明借款日期、項目、每月應繳租金金額、積欠租金年月份之起迄日、已付期數暨金額、未付付期數暨金額、究哪些項目之費用、總金額】,並逐一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且足資認定之證明文件。
三、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完整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四、債務人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或抗辯理由。
五、債務人鐘孟軒已交付之押租金金額若干?可否扣抵請求金額?其理由及依據為何?
六、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