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促字第535號
債 權 人 好享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永興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鐘孟軒等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債務人鐘孟軒、陳士聰之最新戶籍謄本、敘明本件請求金額新台幣114,146元如何計算而得?並提出計算明細表【註:明細表應載明借款日期、項目、每月應繳租金金額、積欠租金年月份之起迄日、已付期數暨金額、未付付期數暨金額、究哪些項目之費用、總金額】,並逐一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且足資認定之證明文件、未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完整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未提出債務人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或抗辯理由、未提出債務人鐘孟軒已交付之押租金金額若干?可否扣抵請求金額?其理由及依據為何?,經本院民國115年1月2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5年1月2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