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促字第5393號
債 權 人 天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仁友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朋澤建設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朋澤建設開發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釋明請求金額新台幣44,785元如何計算而來?究係含稅金額,或不含稅金額?應提出保全費用明細表【載明保全費用之期間起迄、每月保全費用金額、計算式、總金額等】,若有其他項目之費用亦應列明,並檢具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
三、與請求金額相符之發票、請款單。
四、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依據等)。
五、債務人公司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或抗辯理由。
六、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