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促字第5406號
債 權 人 高振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宗佑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具狀更正債務人名稱為:邱佳怡即宗佑企業社。
二、債務人邱佳怡即宗佑企業社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釋明請求金額新台幣125,986元如何計算而來?究係含稅金額,或不含稅金額?應提出應收帳款明細表【載明銷售貨物之品名、單價、數量、金額、總金額等】,若有其他項目之費用亦應列明,並檢具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
四、與請求金額相符之發票、請款單。
五、債務人簽章確認已全部受領如發票所示之貨物。
六、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依據等)。
七、債務人公司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或抗辯理由。
八、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