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促字第5429號
債 權 人 西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新世紀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管委會最新組織報備證明及現任主委就任向主管機關報備報備,經其准予備查之公文覆函(影本即可)。
二、與請求金額相符之發票或請款單。
三、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