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促字第5486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石佩宜律師(即洪振豪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被繼承人洪振豪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陳報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拋棄繼承之情形(須附被繼承人死亡時最後住所地法院家事庭函,不得以公告查詢結果代替)。
四、更正聲明為:債務人石佩宜律師(即洪振豪之遺產管理人)應於所管理被繼承人洪振豪所得之遺產範圍內…。
五、被繼承人洪振豪之完整且正確之繼承系統表(須依戶政事務所填寫範例填寫,且須載明製作人為何人,同時載明係依民法相關繼承規定製作,內容若有不實,願負相關法律責任)。
六、選任石佩宜律師擔任被繼承人洪振豪之遺產管理人之完整裁定影本。
七、被繼承人洪振豪生前向債權人抵押貸款之分期付款明細表(載明:分期付款總價金、總期數、已付期數、金額、未付期數、金額等)。
八、如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