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促字第5594號
債 權 人 尤日空間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旭正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蘇秉熏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工程(即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段0000巷00號八德老宅翻新)之施工,應否事先取得主管機關核發之施工許可證?若是,請提出其完整之影本。
二、請提出債務人蘇秉熏終止系爭工程合約之完整催告函及回執。
三、系爭工程開工日、施工過程、完工日韓拍攝日期之彩色照片。
四、系爭工程整修後,經專業單位驗屋後有多項缺失、異常情形,債權人(即承攬人)是否已修補完成,並取得債務人簽署之驗收合格證明?若有,應提出其相關證明文件;亦或協議減少報酬,應具狀說明之。
五、如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