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促字第5726號
債 權 人 捷風創意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維華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黃識有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具狀敘明債務人違約之具體事實,即該當兩造合約之條項款,同時檢具足資認定之相關證明文件、敘明債權人何時備妥申辦貸款資料、何家貸款公司、何時通知債務人、債務人收受通知後,多久未回覆、又如何單方終止契約之證明文件,經本院民國115年5月2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5年6月1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