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促字第5735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邱紹偉
邱紹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邱紹偉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298,506元,及自民國95年12月31日起至民國110年7月19日,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96年1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即16%)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二、如對債務人邱紹偉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邱紹和給付之。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