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促字第5745號
債 權 人 陳進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謝莉萍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具狀更正債務人之姓名(經查,為謝「莉」萍)。
三、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