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促字第60號
債 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鑫城
債 務 人 陳伸吉
林秀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陳伸吉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拾柒萬陸仟參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六四三三四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就陳伸吉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林秀玲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