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促字第6183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非訟代理人 江欣怡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賴俊傑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具狀表明請求利率(請求利息自116年1月15日起算利息,惟未表明請求利率)。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