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促字第6412號
債 權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阮十映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阮十映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釋明請求新台幣(下同)29,826元如何計算而來?應提出債權明細表,分別列明本金、利息(載明計息期間、利率、金額)、違約金各若干?及各該項目、金額,依據之契約條項款為何?同時依各項目、金額順序檢具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
三、被害人劉侑銓或其家屬已自保險公司領取賠償金之相關證明文件。
四、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