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促字第6439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
債 務 人 邱俞潔(即邱泳寬之繼承人)
邱郁媗(即邱泳寬之繼承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邱俞潔(即邱泳寬之繼承人)等二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陳報被繼承人邱泳寬之全體繼承人拋棄繼承之情形(須附被繼承人死亡時最後住所地法院家事庭函,不得以公告查詢結果代替)。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