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促字第6609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非訟代理人 張家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瑤浩即明皓牙醫診所等二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鍾宜澖之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陳報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拋棄繼承情形(須附被繼承人死亡時最後住所地法院家事庭函,不得以公告查詢結果代替)。
三、被繼承人鍾宜澖之完整且正確之繼承系統表(須載明係依民法相關繼承規定製作,內容若有不實,願負相關法律責任)。
四、釋明請求4,765,000元如何計算而來?應提出債權明細表,分別列明本金、利息(載明計息期間、利率、金額)、違約金各若干?及各該項目、金額,依據之契約條項款為何?同時依各項目、金額順序檢具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
五、債務人陳瑤浩即明皓牙醫診所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六、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