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促字第6724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宸弘電梯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債務人宸弘電梯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新北地院104年度司執蘭字第126019號強制執行程序核發之薪資扣押命令、薪資移轉命令影本,暨已合法送達債務人之釋明文件(請提出送達回執)。
四、第三人楊凱翔自民國104年1月迄今,均任職於債務人公司宸弘電梯股份有限公司之釋明文件(如楊凱翔所得資料、在職證明、薪資扣繳憑單)。
五、催告函及回執(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聯正反面影本或完整顯示姓名、金額、催告還款金額等)。
六、債務人公司宸弘電梯股份有限公司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或抗辯理由。
七、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