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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促字第6727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非訟代理人  翁瑞竣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江一帆等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依支付命令聲請之意旨,係指債權人於為支付命令聲請時所表明之請求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依此發支付命令之聲明而言。
二、按督促程序,如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
  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定有明文。
三、本件債務人江一帆已出境國外,並於民國110年8月2日為戶籍遷出登記,有內政部個人戶役政資料查詢結果一份附卷可稽。質此,本件支付命令對債務人江一帆之送達方式僅得對外國為之,依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明文規定,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對外國為之者,即不得為支付命令之聲請,且債務人江一帆為主債務人,非不得對其請求,始得對一般保證人即債務人江廖春玉請求,故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已牴觸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依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一項規定對本件聲請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