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促字第6755號
債 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鑫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秀美、潘智偉、潘春生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潘智偉、潘春生父子就劉秀美之動產抵押債務應負一般保證責任之相關證明文件。
二、動產抵押債務分期付款已付、未付金額明細表(含總價、每期應繳金額、總期數、已付期數、金額、未付期數金額等)。
三、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