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促字第6865號
債 權 人 捷福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潘信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百年大鎮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百年大鎮社區管理委員會之組織報備證明。
二、提出債務人百年大鎮社區管理委員會現任主委就任向主管機關報備報備,經其准予備查之公文覆函(影本即可)。
三、請提出經債務人公司簽章確認系爭工程已全部完工、【驗收〔合格〕】之證明文件影本。
四、請提出系爭工程開工日、施工過程、完工日等含拍攝日期現場之彩色照片。
五、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