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促字第6873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沈佳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沛鈺即旭申純淨水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債務人黃沛鈺即旭申純淨水之最新公司登記資料及法代之最新戶謄(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7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