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促字第6958號
債 權 人 遠鎮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郭伯雄即鋒機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求追加工程所生保險費用14,000元,如何計算而來?應具狀說明並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且足資認定之證明文件文件(含明確計算式)。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