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促字第713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百齡育樂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百齡育樂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債務人百齡公司辯稱:頃於球場入口旁開設一座高爾夫練習場,供會員免費練球,是否屬實?若是,何時開始?迄今是否仍提供此項服務予會員使用?請具狀詳細說明,並提供含拍攝日期現場之彩色照片。
三、債務人百齡育樂股份有限公司暫停營業之相關資料影本或主營業機關准予備查公文覆函。
四、具狀敘明:自民國107年12月27日球場土地遭點交予青山綠水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以來,迄今是否仍持續項持團體會員證之會員收取季會或其他費用?亦或早已停收?
五、債務人公司辯稱:
1、伊仍持有高爾夫球場之經營許可證,是否屬實?
2、債務人公司究係暫停營業?亦或永久停業?
3、青山綠水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邇來財務狀況惡化,急將球場土地轉手,相信於短期內,接手買家將與債務人公司協商合作經營方式,而回復球場之營運?其實情如何?應具狀說明。
六、提出藍鷹高爾夫球場「球場用地」含拍攝日期現場之彩色照片。
七、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