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促字第7351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桂羚、鍾銘森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金額新台幣228,669元,請區分正卡持有人消費金額若干及附卡持有人消費金額若干。
二、更正聲明:正卡持有人應就其本身消費額及附卡持有人之消費負連帶清償責任;附卡持有人僅就本身消費額負責。
三、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