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促字第7435號
債 權 人 新譽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丁睿翔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000000000000銀行帳戶所有人係「新譽通股份有限公司」之證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