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促字第7439號
債 權 人 崇鑫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宗駿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佑翔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佑翔科技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經債務人簽章之確認系爭工程已全部完工、驗收合格之證明文件影本。
三、與請求金額相符之載有工程項目、金額、數量,總金額相符之請款單及發票影本。
四、請債權人具狀敘明:
㈠、兩造約定之工程總價若干?本件請求金額是否係工程尾款?亦或何一期工程款?
㈡、兩造約定之工程項目、施工期間之起迄及範圍為何?究係以工作天或日曆天為計算標準?系爭工程是否已包含抽水機出水鋼管之交付及其安裝兩部分,其中安裝工程是否應另行取得主管機關核發施工許可證?若是,請提出其完整之影本。
㈢、債務人拒付系爭工程尾款之原因為何?單約拖賴?工程有疵或不符合約定之品質?逾期完工?其他原因?
五、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及債務人收受後之覆函。
六、系爭工程交付抽水機出水鋼管日、安裝日、施工過程、完工當日含拍攝日期現場之彩色照片。
七、系爭工程合約書第3條約定,工程總價3,440,000元,與債權人聲請狀主張之工程款3,612,000元有出入,其實情如何?應具狀說明,並檢具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
八、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