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促字第7441號
債 權 人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展穎
非訟代理人 陳立偉
債 務 人 葉承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277,785元,及自民國115年4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百分之3.64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百分之3.97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3.97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642,456元,及自民國115年4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百分之3.64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3.64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百分之3.97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3.97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903,044元,及自民國115年4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百分之3.28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3.28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百分之3.58計算之利息,暨按百分之3.58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