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促字第7524號
債 權 人 胡家榮即馬可設計工作室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碩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碩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記事勿略),即變更名稱前之登記表。
二、提出第一次交付債務人之「井式發電流程動畫製作與簡報設計」(下稱系爭動畫初稿)之完整檔案(應係114年12月10日交付)與114年12月24日依債務人指示交付「已完成修改之簡報檔案」(下稱系爭動畫修正稿)。
三、債權人正式發函催稿請債務人「驗收」系爭動畫初稿及修正稿,並表明若不符合債權人要求之品質及內容,應指示修正,調整之方向及要旨,之「催告函及回執」(內容應表明若債務人未於十日不為修正、調整方向之指示,視為同意驗收完成,並應即給付尾款新台幣175,000元)。
四、債務人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或抗辯理由。
五、如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