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促字第7645號
債 權 人 崇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伯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百年大鎮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管委會最新組織報備證明。
二、債務人管委會現任主委就任向主管機關報備,經其准予備查之公文覆函(影本即可)。
三、系爭400萬銀行本票業由債務人管委會於113年4月-5月間兑領之相關證明文件(或提出該銀本票完整之影本)。
四、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