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促字第7654號
債 權 人 東南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淑達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妙元寶有機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債務人妙元寶有機事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記事勿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