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促字第7667號
債 權 人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大山隆司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遠緣(即李輝榮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更正聲明為: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輝榮所得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
二、重新提出記事完整之被繼承人李輝榮之除戶謄本。
三、重新提出記事完整之被繼承人李輝榮之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被繼承人李輝榮之完整且正確之繼承系統表(須載明製作人為何人,同時載明係依民法相關繼承規定製作,內容若有不實,願負相關法律責任)。
五、陳報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拋棄繼承情形(須附被繼承人死亡時最後住所地法院家事庭函,不得以公告查詢結果代替)。
六、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