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促字第7695號
債 權 人 林嘉瑋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厚厚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厚厚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記事勿略)。
二、確定利息起算日,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或自民國115年7月15日起,二者僅能擇一行使,不得併行主張。
三、請求年息百分之9之依據?若無依據,請改以法定利率百分之五請求。
四、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