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促字第7898號
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翠梅
非訟代理人 許柏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傅堉銣、陳祺駩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更正為正確之聲明:債務人傅堉銣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4,237,667元,及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惟如對債務人傅堉銣之財產經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祺駩向債權人給付之。
三、如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