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促字第7977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非訟代理人 藍健榕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賴正原即翔豐商行、王庭歡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更正為正確之債務人:賴正原即翔豐商行。
二、更正為正確之聲明:按獨資行號在法律上無獨立人格,其權利行使義務之負擔歸屬於出資之負責人,資應以負責人為權利義務之主體。
三、如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