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促字第7983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非訟代理人 徐杰聖
債 務 人 蒂呈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孫瑋廷
債 務 人 邱柏盛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蒂呈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孫瑋廷、邱柏盛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