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促字第8096號
債 權 人 鴻灃ART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姜寧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誠鷹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管委會最新組織報備證明。
二、提出債權人管委會現任主委就任向主管機關報備報備,經其准予備查之公文覆函(影本即可)。
三、請求金額新台幣175,200元如何計算而得?應提出明確計算式,敘明有總幹事證照人員薪資與無總幹事證照人員薪資價差計算明細表(有証照每月薪資金額、無證照每月薪資金額釋明文件)。
四、如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