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促字第8172號
債 權 人 黎瑞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榮騰網路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兩造簽章之全國廣告平台參加契約。
二、經榮騰公司確認之債權人終止契約申請書及已結清衍生費用之相關證明文件(蓋有榮騰公司承辦人之戳章)。
三、催告函及回執(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聯正反面影本或完整顯示姓名、金額、催告還款金額等)。
四、債務人公司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或抗辯理由。
五、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